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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谐社区建设有关工作任务分工落实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07〕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20

施行日期:2007-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遵照市委领导要求,制定了《和谐社区建设有关工作任务分工落实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把和谐社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在手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达到时序进度要求。市委督查室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和谐社区建设有关工作任务分工落实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提出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市社区建设在管理体制、服务水平、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始终领先全省、示范全国;全市90%以上的社区达到和谐社区标准,一批区跨入全国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区行列,确保建成全国首批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市。为落实文件精神,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现将有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改革体制、完善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组织建设

1.健全完善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党员服务站、党员义工组织等工作载体建设,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五个好”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

2.在保持稳定和便于服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模过小的社区,使全市社区平均规模保持在2500户左右。(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

3.理顺社区工作体制,推进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广泛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培育社会组织,承担机关、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

4.全面实行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和评比考核进社区的申报准入制度,切实减少机关、部门交办事项,减轻社区工作负担,避免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整合社区工作资源,原则上不再新设置与政府部门垂直对应的专职队伍。(牵头部门:市委办公厅,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

5.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对口培育、社区牵头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的培育发展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到“十一五”末,每个社区都有10 支以上的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

6.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民政局、房产局)

二、整合资源、拓展领域,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7.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积极为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牵头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健全扶贫帮困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9.推进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整合区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10.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的市民学校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意识、科学知识、青少年素质等方面教育,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提高全民素质。(牵头部门:市文化局、教育局、体育局、科协)

11.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活动,整合社区综合治理的人才资源和组织力量,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健全完善社区应急反应机制。(牵头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12.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者队伍,壮大志愿服务力量。整合各类志愿服务资源,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牵头部门:团市委,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13.充分调动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推动社区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娱乐及其他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经委、教育局、市级机关工委)

14.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加大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非营利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降低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对营利性商业社区服务项目要按规定落实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商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三、抓住关键、加大投入,全力做好和谐社区的基础工作

15.按照每300户配备1人的标准选配专职社区工作者,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得少于6人(含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专职人员)。(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各区县)

16.加强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管理评估制度。2010年前,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社工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一名达到本科学历,70%以上的服务类民间组织负责人要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加强农村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买岗的形式,力争到“十一五”末为每个村引进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业人才。(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人事局、民政局)

17.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确保“十一五”末,全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含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退养的居委会主任生活补贴标准达到全市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牵头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人事局、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

18.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2008年全部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达到300平方米,2010年全面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50%以上社区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50%以上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各区县都建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加强农村社区规划,加大基础平台建设力度,每个村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不少于600平方米,并满足工作要求。(牵头部门:市建委,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建工局、民政局、各区县)

19.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应具备服务居民、开展活动、为民办事的基本功能。要充分发挥社区基础设施的作用,确保社区用房2/3以上的面积用于公益性服务,不得用于营利性服务;公益性服务项目占全部服务项目的50%以上。(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

20.加快数字社区建设,制定社区信息化规划及技术标准,建设覆盖城乡所有社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市、区、街、居四级管理和服务网络,建立“南京市市民服务呼叫信息中心”,开通有线电视社区服务栏目。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数据维护、系统安全、科学使用等工作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社区服务信息化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广电集团)

21.市级财政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社区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社区工作经费按每个社区2?3万元予以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2007年、2008年两年内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新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社区奖励8?10万元;设立500万元和谐社区建设奖励资金,对达到和谐社区示范标准的社区进行奖励,对向社区居民稳定开放服务资源的驻社区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财政局、民政局、建委)

22.区县财政要安排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有关经费,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其中,对社区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区县要按每个社区每年5?8万元安排。(牵头部门: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

23.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经费使用和审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审计局、民政局)

四、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着力打造和谐社区建设的特色品牌

24.成立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督查,并对和谐社区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市委、市政府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题听取指导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牵头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建委、民政局、财政局)

25.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着重建立健全救济救助、卫生计生、治安警务、环境卫生等工作体系,使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社区。积极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区)”,建成一批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委农工办,责任部门:各区县)

26.将和谐社区建设奋斗目标纳入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奋斗目标,加强对区县和谐社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区县每年创成一批市级以上和谐示范社区。(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纪委(监察局),责任部门:各区县)

27.严格执行《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南京市和谐社区评价细则》,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指导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命名和表彰一批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民政局)

28.积极组织社区内的联系对象,围绕社区工作,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社区活动。(牵头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9.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扩大影响、提高认识,在全市形成人人关心社区建设、人人支持社区建设、人人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30.加强社区建设理论研究,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建设的最新成果,不断探索和谐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及时总结和谐社区建设的新鲜经验。(牵头部门:市社科院、民政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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