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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4)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6

施行日期:2004-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

1.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2.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3.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省和市财政各承担50%.

5.鼓励职业中介机构输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帮助高校“长线”专业毕业生到省外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省、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补助。

6.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的支持。指定专门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的学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二、人事管理和考试录用政策

7.改进和完善人才服务机构工作方式和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在人才市场中设置专门的服务部门、服务窗口,促进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专场招聘会、信息发布、网上求职等多种形式,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快捷、便利的就业服务。

8.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2004年再选派1500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建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培训、选拔制度,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将不少于40%的计划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

9.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定时定期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录用公务员考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创造条件。全省工商、地税等垂直管理系统补充人员,以及公安、司法系统录用人民警察,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考。各市在安排公务员录用考试计划时,也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杜绝违规进人。

10.鼓励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推进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

11.做好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就业推荐工作,有人员空编和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家庭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三、促进就业政策

12.继续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今年全省选派1007名大学生志愿者到辽西北工作。受援市要研究制定留住人才的具体政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申请扎根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志愿者中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就业时可不受编制限制。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2004]16号)执行。

1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和灵活就业。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其办理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事项,并在两年内提供免费服务。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14.各市要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专科(高职)毕业生的各种限制。

15.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要一把手负责,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坚决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同时,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编不合格教师分流政策。除对1999年招生时确定为五年制的专科毕业生和定向及对接培养的毕业生必须按指令性计划安置就业外,各地可根据本地教师年龄、学科等结构性矛盾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指令性计划,积极储备急需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和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

16.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实施县(市、区)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落实对本专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岗位津贴补助政策;落实到辽西北贫困县、乡、村基层工作毕业生减免助学贷款政策。

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政策

17.加强省、市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为主渠道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全年财政预算。

18.高校要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好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课程。

19.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

五、创业、就业培训政策

20.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确定一批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再就业培训基地,作为高等院校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开展的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仍按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3年辽宁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根据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申请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参加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合格的学生,可申请本专业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21.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税费优惠、贷款扶持相结合的创业就业服务。

22.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创业就业能力。高校要加强与企业、行业的联系,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起一大批稳定的、有效的实训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进高职毕业生“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

23.做好未就业大学生的登记、培训工作。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农村毕业生到县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享受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免费接受1次就业前的岗位应用技能培训或“订单式”培训。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

2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构建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为主渠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益性和示范性作用。积极调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形成以教育为主、多方协作、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就业市场体系。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省内各地区、各单位举办的大型和跨地区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

25.建设辽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构建覆盖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化平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全省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2004年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实现国家、省市联网,实现教育、人事、劳动三大市场互通互联,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各市和高职(专科)院校力争在2005年全部联网。

26.在地方和高校建立一批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点,实行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实行我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的公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环节不落实、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要适时通报,限期整改。

七、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

27.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创业观,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诚信意识,提高毕业生获取公共服务信息的能力和创业就业能力。

28.全面、准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辽西北、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4年6月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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