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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4)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8

施行日期:2004-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6月8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常性助学活动。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有效解决了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读书难的问题,在全国以及社会各界都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为将此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经常性助学活动,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粤府〔2001〕53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按照“一费制”标准,免收我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并对这类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贴。对适龄入学的贫困残疾学生,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3号)的要求,给予优先资助,落实完善有关“两免一补”制度。

三、适当扩大经常性助学范围。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将助学范围从义务教育扩展到高中阶段教育,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制度,并率先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的免费就读制度。

四、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继续发挥各类基金会的作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开展捐资助学活动。要切实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可在纳税人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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