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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5]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6

施行日期:2005-03-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高中招生关系到广大初中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中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有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高中招生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丽水市高中招生工作委员会(下称“中招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教育、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中招委”下设招生组和监察组,具体负责全市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纪律监察。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县(市、区)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监察。

二、毕业考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使“中考”逐步与新课程改革接轨,2005年继续实行“二考合一”,即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考试合二为一。从2006年开始,逐步实行初中毕业一次性考试,并以初中毕业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再另行组织升学考试。

考试命题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命题人员由市教育局从命题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整个命题过程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计划编报

高中招生计划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申报。各高级中学根据办学规模、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向当地县(市、区)教育局提交招生计划,经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和市计委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公布。招生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招生计划分“正取生”和“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四、招生管理

(一)严格控制公办普通高中异地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要首先满足当地初中毕业生的入学要求,面向本县(市、区)招生,不得向外县(市、区)招收正取生。除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学校的对口招生外,考生报考外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一律按择校生处理。公办职业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专业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丽水辖区内独立设置的民办学校可面向全市招生。市外学校到丽水市辖区内招生,需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丽水招生。发现违规行为,工商等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二)招生政策要透明、公开。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通过保送、直升、特招、定向等方式招收高中新生。考生的优惠加分政策,原则上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如确有必要,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政策要透明、公开,操作过程要公平、公正,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招生政策和招生方法。

(三)要尊重学生的个人志愿。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不得对学生作强制性要求。任何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扣压招生信息。

(四)考生成绩的发布要规范。考生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之后,由招生部门统一发布。划定录取分数前,招生部门不得提前向社会或学生本人透露考试成绩。

(五)切实加强对招生广告的管理。高中段招生信息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考生手册》上统一发布,无偿提供给考生。招生学校如要制作招生广告,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有关媒体上宣传,要严格按照教育招生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招生学校不得派员到招生范围以外的初中学校或学生家庭作招生宣传,不得对考生作出违反招生政策的许诺,不得利用“回扣”、“高额奖金”等不正当手段争夺生源。

五、新生录取

(一)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实行提前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正取生一律提前到市里集中统一录取,录取分数线由市“中招委”划定,招生学校按招生政策自主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市级媒体上公布。省一级重点中学非正取生(含保送生、特招生、定向生、直升生)和其他重点高中、普通高中、综合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新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县(市、区)“中招委”或市本级招生部门负责,新生录取名单须在当地媒体或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不得重复录取。按规定程序已被某一学校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

六、纪律监察

(一)强化招生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全程参与高中招生工作的监督。发现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教育方针和招生纪律的学校,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学校、示范学校、等级学校评比;已经评上省、市级示范学校、等级学校的,市级的由市教育局予以撤销或降级,省级的报请省教育厅予以撤销或降级。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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