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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加强对区域内民办高校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5]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教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区域内民办高校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对区域内民办高校管理的意见
(区教委 二??五年三月)

随着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区域内民办高校数量在不断地增加。民办高校入驻我区,极大地丰富了我区教育资源,对于提高我区教育文化事业品位、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做好民办高校的管理工作,对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保证区域内民办高校稳步健康运行,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域内民办高校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区域内民办高校的管理工作由区教委牵头,所在乡镇政府属地负责,具体包括:安全(治安、消防等)、卫生(卫生防疫、食堂及校园环境卫生等)、交通、校舍管理等;对于民办高校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相关的管理问题,乡镇政府负有协调、及时报告和妥善解决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区有关部门对区域内所有民办高校负有按法定职责权限实施管理的责任。具体分工是:

区教委负责对民办高校涉及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各项具体工作、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实施管理,代表区政府会同区有关部门解决好民办高校的有关问题,并负责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民办高校的有关情况。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的治安、消防等涉及安全工作的管理。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食堂卫生、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及与卫生相关的具体工作实施管理。

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的土地资源及校舍资源实施管理。

区工商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广告及相关经营方面的具体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及处理。

三、民办高校在坚持依法办学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和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相关工作的管理

区域内民办高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办学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保证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首都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民办高校应主动争取和接受属地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对涉及安全、卫生、交通、教育资源等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予以处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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