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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05

施行日期:2007-02-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以及国家人事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总体思路,为加快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制度,逐步淡化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行政级别,建立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特点和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校长实际的管理制度,形成校长职级制度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促进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与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和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贯彻内涵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市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以及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

三、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行业部门或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至2005年12月31日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四、校长级等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分五级十二等。即:特级校长;一级一等、一级二等校长;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三等、二级四等校长;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三级四等校长;四级一等、四级二等校长。

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的认定,应在综合考虑学校规模、办学条件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学校管理者的能力、水平、贡献和工作的实绩。其中特别要强调考核校长在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依法治教、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以及改革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的实绩。校长职级的认定不受学校原级别、规模、类型和性质的限制。

为使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并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行校长职级制的同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与校长职级相应的对应标准制度。

五、申报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市人事局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校长职级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职业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行业或企业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四)首评阶段,列入校长职级认定对象的任职年限要求:任校长年限1-2年,并符合四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四级校长;任校长年限3-5年,并符合三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三级校长;任校长年限6-7年,并符合二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二级校长;任校长年限8年及以上,并符合一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一级校长;一级校长中特别优秀并符合特级校长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年限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

(五)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首评之后,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三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二级的资格;二级校长任现职满3年后可取得晋升一级的资格;一级校长任现职满2年后可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六)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要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和实训工作的经历。

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

六、比例和名额

中等职业学校中评定一、二、三、四级校长数量的比例为:2:4:3.5:0.5.

首评阶段可适当放宽比例,但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一级校长总数的20%以内。

七、考核办法

评定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标准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

八、认定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领导小组,同时设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办”),对全市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协调。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市教育评估院在市教委人事处和职成教处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职级评审的具体实施。各学校主管部门在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制度时,应落实推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

九、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申报表》(附件3)或《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申请校长职级对应标准申报表》(附件4),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凡申报一级二等及以上职级的,只要申报“级”,不必申报“等”。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的6个方面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须在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宣读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代表)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并由“评审工作小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若测评汇总结果中“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数”超过测评总人数50%以上的,学校主管部门应暂停申报人当年申报校长职级。汇总测评的结果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参考。

(三)考核与评鉴。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评审可先按类分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组、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组),再按组进行横向比较,并参照比例名额作出最终的评审结果,特级校长候选人需排序上报“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办”。申报其他各等级校长职级的,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办”认定。在评审过程中,对申报二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必须进行面试答辩。

十、工资待遇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制度后,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可参照中小学实行职级工资标准。

十一、日程安排

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于2007年4月31日之前向“评审工作小组”上报各等级校长申报材料。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有关表式可在上海职成教育在线网下载,用A4规格纸打印。

(二)市教委人事处联系人:沈燕联系电话:23116679;

市教育评估院联系人:汪建华联系电话:5403760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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