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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转发江苏省民委《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江苏省民委《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民发[2004]4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民委 2004年3月)

各市人民政府:

今年9月,国务院将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发展,迎接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召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今年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全省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为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要求

坚持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始终,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成就,充分反映我省各民族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精神风貌;充分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族事业的关心支持;充分反映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先进事迹;充分反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好局面。创建活动,要以服务少数民族群众为出发点,以少数民族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了解、体察、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着力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成几件实事,使创建过程成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普及民族知识的过程,成为为民族事业、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三、活动步骤

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发动。3月至7月,组织有关部门、学校、医院、街道社区和民族乡镇、村组等社会力量和民族社团,广泛参与和支持创建活动。充分运用专题讲座、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文艺演出、街头咨询、演讲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创建活动的社会氛围。7月定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新闻媒体要组织系列报道,掀起宣传民族大团结的热潮。二是推选模范。8月至9月份,根据有关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自下而上地推选一批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经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表彰。三是贯彻精神。10月至12月,学习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适时召开全省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进行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确定目标,明确责任。民族、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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