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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6)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7

施行日期:200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效惩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结合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土地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全社会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增强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观念,使保护耕地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自觉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提高各类用地者依法、守法用地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办和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充实职能,明确分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办发(2005)42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垂直管理,乡镇街办国土资源管理所要理顺为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明确管理范围,充实执法监察职能。市、区县、乡镇街办要建立起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一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村设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员,形成体系健全、机构完善、协调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高度重视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队伍和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所,做到机构完善,编制落实,人员配齐,经费保障,车辆装备良好,真正发挥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发挥执法机构和队伍在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三、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手段,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执法巡查,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要将执法监察的重心和责任放在基层,完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机制,对各类违法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告知、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区县应下大力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运用包括卫星遥感、国土资源管理网络、地籍档案信息等各种手段,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案件立案标准,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典型案件,做到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和公开曝光。对不配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各基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制止,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和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要采用多种手段,完善机制,综合治理,建立起一整套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调查难、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组织国土、监察、公安、司法和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起国土、监察、公安、司法和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高度重视解决当前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存在的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规范、强制执行和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率低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监察部门对造成违法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安机关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实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效提高国土资源案件的移送率、侦破率和执行率。

四、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履行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职责,主动支持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监察。从2006年开始,凡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制止、打击不力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不能落实的,征地和用地税费欠缴的,除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责任,必要时暂停该辖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加强对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管理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对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在耕地保护、土地市场建设、执法监察落实和违法用地处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对因工作不力,一年内辖区多次发生较大土地违法案件,或发生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或发生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违法占地建设,或因组织不力导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不到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在全市通报,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好对土地管理工作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宣传,努力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006年3月7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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