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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06)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7

施行日期:2006-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车罐车和各类气瓶)是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殊压力容器。这类压力容器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介质泄漏、着火、爆炸、中毒等事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及安全协管员队伍,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按《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罐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保证罐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做好气瓶产权转移工作,促使分散在个人用户的气瓶向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站进行产权转移,使充装站全面负责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减少事故隐患,确保用户使用安全。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逢换必转、不转不换、不转不充”的原则,将分散在用户手中的气瓶全部转移到充装单位。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充装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充装非自有气瓶、无永久标志气瓶、不合格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要向用户提供自有气瓶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提供服务。

五、各罐车、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按规定对罐车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严禁使用。

六、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应取得质监部门的安全注册登记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瓶装气体经营活动。

七、工商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和年审工作,应将质监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安全注册登记证作为前置条件。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建立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重事故由市质监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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