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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杭政函(2006)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21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行政监察职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抓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为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和把握以下要求: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二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要坚持依法监察,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四要以监督促管理,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五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六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

二、全面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增强监督意识,强化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是行政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等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探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途径和方法,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廉政监察,坚持从严治政。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廉政监察力度,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针对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廉洁从政。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重点查办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失职、渎职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案件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监察对象“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的案件。

(三)开展效能监察,改进行政管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是促进政府机关勤政优政的迫切要求。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是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高效、廉洁行政。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健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加快机关效能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办好民情热线,推进政务公开,发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效能与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奢侈浪费、行政成本过高等问题,推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深入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效能监察,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加强对国有(集体)企业的效能监察,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四)强化执法监察,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和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促进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是行政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决策,认真研究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此确定执法监察项目。当前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执法监察,重点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坚决纠正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教育乱收费和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认真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决查处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五)坚持惩防并举,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发展民主,创新体制,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廉政规章制度。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深化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网上政务实时监督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反腐治本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落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切实抓好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纠正、源头治理工作及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监察事项。

(三)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制度。根据政府的委托,监察机关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本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健全完善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

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定期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健全完善监察局长和监察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制度,了解和掌握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促进监察机关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六)建立健全各级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完善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提请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配合的制度。

(七)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途径,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和程序,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联络、参谋、咨询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行政监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长或常务副区、县(市)长要主管行政监察工作,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行政监察的重大事项,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密切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将行政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把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去。

(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配齐配强监察局领导班子,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必须征得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机关当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合署办公领导格局的需要,确定行政监察领导班子职数和人员编制。除监察机关派驻(出)监察机构以外,政府各部门要内设监察室,配备专人从事监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和保证监察工作经费,努力改善监察机关工作环境,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以提高行政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廉洁勤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监察工作任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行政监察理论研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开创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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