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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锦人发[2005]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5

施行日期:2005-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今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全市的职称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现将《200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2005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省人事厅《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精神,今年我市职称工作,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开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一、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多样化的人才评价体系

(一)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范相关政策,努力实现评价标准的科学化

1、修改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突出行业特点,结合行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和与之相适应的量化赋分标准,形成体现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和水平的评审标准体系。修订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系列出台一个系列,29个系列的修订工作计划到2006年底完成。修订后的评审标准和量化赋分标准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

2、设立新的评审专业。在国家规定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提出设立新的评审专业的建议,拟定新设立评审专业的名称、评审标准以及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厅批准后进行试点,成熟后推广。

3、在民营企业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满足工程技术专业相应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基本要求,并符合评审标准和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技术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4、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额定人员,在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可按照省同一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对待。

5、享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先评后补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应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补交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能按时补交合格证书者,原评审资格作废。补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应按参加评审年度相关政策掌握。

6、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在继续执行2002年以后外语考试通过者,其外语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和有关免试政策的同时,从2005年起,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制定省内当年有效的外语合格标准,达到该标准者可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公派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或进行科学研究一年以上的人员,现改外语三年内免试为长期免试。

7、规范乡镇企业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从2005年起停止在乡镇企业内部有效的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原取得的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乡镇职称,在乡镇企业内继续有效;保留乡镇企业内部有效的建筑、机械、机电、冶金、化工、纺织、食品加工和园艺八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乡镇企业内部有效(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二)拓展人才评价范围,努力实现评价对象的社会化

1、凡在锦州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

2、在锦州地区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自愿,均可在我市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评审或考试的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4、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在国内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锦州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评审和考试的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按职能权限对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人事部门推荐、认定。

5、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畅通工作渠道,搞好政策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凡符合现行评审标准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已设立的相应的评委会中进行。如确有需要进行单独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人事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为其进行评审。

6、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市农委共同研究制定深化农民职称工作的相关措施,区分情况,分类指导,提出符合不同县(市)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实际的具体评审办法。同时认真落实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取得职称后的管理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人才开发中的作用。

(三)丰富和完善人才评价方式,努力实现评价方式多样化

1、继续在会计系列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在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区党校及行政学校)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讲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高校从事实验工作的技术人员可参加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2、从2005年起,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3、继续在中小学教师系列进行考核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强指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经济、会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统计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以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新闻、翻译(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除外)、律师等系列(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以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从2005年起增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2005年底前未取得四级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可按照申报三级律师的学历、资历条件(硕士毕业2年;大学本科5年;大专毕业7年),直接参加三级律师资格考试,此项政策的有效期为3年。

二、继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0]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的要求,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社会评价和单位自主聘任,建立起“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继续实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获得任职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按岗位自主聘任。

3、加强聘任后管理。各用人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任程序,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体系,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工作,对聘后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各项职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

1、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充实扩大评委库,实行计算机管理,评审前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各系列评委会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建立对入库人选的考核、调整和监督工作,严格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审批制度。

2、完善评委会组成人员构成,打破部门限制,最大限度地将部门外的本专业专家吸纳进来。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要尽可能地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吸收到评委会中来。

3、规范评审程序。评审委员要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按照评审标准和条件,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评审质量。

4、对参评人员不足30人的评委会进行合并或撤消,减少各系列评委会的数量,使各系列评委会更加精干高效。

(二)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1、规范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全面客观地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情况,提供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2、规范申报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的办法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系列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的材料,各系列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3、加大评审监督力度,严肃评审纪律。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辽人[2004]102号)要求,严肃评审纪律,评委会成员要规范评审行为,认真做好评审工作。从2005年起各系列评委会评审前,要由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对评审争议问题的裁定。

(三)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1、认真贯彻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确保2005年各项职称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2、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验收;对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及时公布和发放。

3、继续发挥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力度。今年凡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各县(市)相关部门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巡视。

4、根据省厅文件精神,今后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提供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能聘任。

(四)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1、国家已经开展了职业资格考试的系列或专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注册和登记等项工作,保证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2、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职业资格注册和登记工作的管理。职业资格注册和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资格注册和登记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注册工作的管理;要在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结束且注册和登记截止后,及时向市人事局报送注册情况一览表。市人事局定期对职业资格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辽宁特点的从业资格标准,开展从业资格试点工作。

(五)加强证书管理

1、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从2005年开始,凡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其合格证书统一由省人事厅打印并验印,市内报考仍到人事局职称处领取。

2、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证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它问题

(一)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精神,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均可作为申报本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二)对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往外省(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工作所在地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审。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承认。

(三)对因工作需要被单位派往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因故不能按时回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六)在职称评审、考试、培训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锦人发[2004]16号文件和职称工作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05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附件2:2005年市属评委会例会时间表

附件3:2005年职称考试时间表

锦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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