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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人发[2005]4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科协,各地、州、市人事局、科协,自治区各涉农厅、局人事(职称)部门:

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自 1994 年开展以来,在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对提高农牧民学科学知识、用科学技术的热情,增强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更好地服务农牧民技术人员,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经与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和水产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牧民技术人员是我区农村基层科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农牧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是提高农牧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帮助农牧民致富奔小康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调动农牧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新技术实验、示范和推广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实用技术的普及,有利于农村科技队伍的成长和科技网络的形成,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协调稳定发展、农牧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是自治区职称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科协要加强对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领导,实行 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要与各级 涉农部门通力合作,常抓不懈,不断总结经验,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有较大的发展。

《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农牧民科技人员队伍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牧民技术职称评定的范围

农牧区各类初高中、职业专科学校的毕业生,经各类涉农学校专业培训毕业的人员,目前在农牧区生产一线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等行业,身份为农牧民的各类农村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二、农牧民技术职称等级

农牧民技术职称等级分为:农牧民技术员、农牧民助理技师、农牧民技师、农牧民高级技师。

三、农牧民技术职称专业类别

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专业类别暂定为:种植、养殖、园艺、林果、水利、水产、农机七个专业。专业类别在职称证书上注明。

四、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

(一)参加职称评定的农牧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热爱农村,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

(二)评定农牧民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和专业工作资历。对确有特殊专长、做出特殊贡献的农牧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取得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历的可直接定为农牧民技术员;取得大专学历的可直接定为农牧民助理技师;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可直接定为农牧民技师。

(四)业务标准

1、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农牧民技术员:

(1)在农业生产中,成为本村、组科技致富带头人;

(2)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初中毕业生务农2年以上;高中毕业生务农1年以上。上述人员从事农牧业生产实践,初步掌握生产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3)经各类涉农学校技术培训或参加"科技之冬"等各类适用技术培训100学时以上;

(4)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技术实验、示范、推广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实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2、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农牧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1年以上,成为本村、组农业生产实践中的科普或科技示范户;

(2)经农广校、农函大职业技术培训或参加"科技之冬"适用技术培训150学时以上;

(3)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能参与制定实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实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工作小结;

(5)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农牧民技师:

(1)取得农牧民助理技师职称2年以上,胜任本专业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2)取得农牧民助理技师职称期间,经各类涉农学校技术培训或参加"科技之冬"等各类适用技术培训200学时以上;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指导农牧民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4)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农牧民高级技师:

(1)取得农牧民技师职称3年以上,成为本县科技致富带头人或科技示范大户;

(2)取得农牧民技师职称期间,经各类涉农学校技术培训或参加"科技之冬"等各类适用技术培训300学时以上的人员;

(3)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县(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5)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6)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牧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农牧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明确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管理职能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4]104号),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综合管理,自治区科协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

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县(市)、地(州、市)、自治区三级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推荐、分级评审。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负责批准组建由人事、科协、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水产等部门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各级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审批农牧民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

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同步进行,由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的总体安排,统一下达年度申报评审通知。

六、获得技术职称的农牧民技术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农业技术人员时(含列入编制的合同制干部、职工),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二)获得技师、高级技师的农牧民技术人员,如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标准后,其农牧民技术职称可以分别转评为相应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获得农牧民技术职称人员的档案可以进入各级人才市场,有条件的县(市)、乡,可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四)优先获得与上级涉农部门、生产科研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的技术承包、指导、培训和推广合同;

(五)可优先应聘到外地从事有偿传授技术和推广服务工作;

(六)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技术资料和提供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服务;

(八)县(市)、乡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对农牧民技术人员的其他激励和优惠政策。

七、获得技术职称的农牧民技术人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积极向周围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牧民共同致富;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努力完成涉农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实验、示范任务;

(四)提出农牧民增收致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农牧民技术职称证书及有关要求

(一)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使用维汉两种文字,由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颁发。 过去 评定颁发的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继续有效。

(二)各级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农牧民技术人员档案,统一登记造册。

(三)组织开展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技术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评定农牧民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农牧民技术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撤消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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