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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人通[2005]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0

施行日期:2005-05-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人事局、工商局:

1999年、2000年,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发了《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甘职改组[1999]37号)和《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甘职改组[2000]2号),对我省非国有单位、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考试)范围、申报程序、评审条件、证书办理、档案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使一批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由于这类人员身份多样,流动性强,目前评聘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除各级人事人才交流部门托管档案的部分人员申报渠道畅通外,还有一些人员的档案由私营单位临时保管或由本人保存,人事管理不规范,影响了职称评定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拓宽工作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称评定上与国有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的程序和条件执行我省统一的规定。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以促进非公有制组织人才快速成长。

二、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部门和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其它组织管理的,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甘职改组[1999]37号、甘职改组[2000]2号文件精神,切实理顺工作渠道,加强规范管理,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

三、人事档案由私营企业或本人保存的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具体组织。

(一)申报评审职称或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本单位推荐后,由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再报送各级职改部门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

1、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私营企业协会、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申报评审(报名考试)材料并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后,报相应省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或考试主管部门。

2、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市(州)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申报评审(报名考试)材料并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后,报市(州)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或考试主管部门。

3、在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申报评审(报名考试)材料并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后,报县(市、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或考试主管部门。

经省、市(州)、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后报送到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考试主管部门的评审(报名考试)的有关材料,按我省统一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审(组织考试)权限,安排评审(考试)或推荐上报。

(二)转正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单位考核合格填写有关表格后,按第(一)条所述程序,先由相应省、市(州)、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再按我省统一规定报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办理定职手续。

(三)评审(考试)获得资格后的资格证书,也按第(一)条所述程序,先由相应省、市(州)、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核,再按现行程序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办理。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私营企业协会审核汇总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资格证书。

(四)资格评审、证书办理等有关职称档案,按第(一)条规定的审核范围,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保存管理。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加强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工商局要支持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搞好此项工作,明确管理机构,确定主管人员,尽快熟悉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备案及职称档案保存管理等工作。要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现此类问题,按国家人事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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