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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印发《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边检[1982]28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5-20

施行日期:1982-05-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沿海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保卫局并海港边防检查站:

为加强对外轮船员的管理,我们根据一九五七年《船员登陆管理办法》和各地港口过去编写的书面规定,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现发给你们试行。

这份《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各边防检查站可以口头的,或书面形式,向外轮船员宣布。

处理外轮船员违章违规行为,一般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情节较重的,可依据有关法令规定,给予适当处罚。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方可执行。处罚后,应将违章违规事实及处分情况通知船长。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

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

一、船员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一切法令规定。

二、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船家属登陆,应通过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领“船员登陆证”,凭证登陆。中国籍船员及其随船家属,凭足资证明其为中国籍,并贴有本人相片的身份证件登陆。

三、船员上下船舶时,必须出示证件,听从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

四、船员登陆时间,为日出至当日二十四时。

五、船员登陆活动的范围,限在船舶停泊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

六、船员需要登陆住宿,或去停泊港以外地区旅行、离境,或转船随非本人原服务船舶出境,船长应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在办妥有关证件、签证后,必须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方准离船。

七、船员违反上述登陆规定,边防检查站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令规定,给予警告,具结悔过、罚款、禁止登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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