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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南朝鲜籍船员登陆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3)公边字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5-07

施行日期:198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南朝鲜大量输出劳务,在各国船舶上当船员,随外轮来我国港口的也越来越多。有的外轮上全部或绝大多数为南朝鲜籍船员。他们中有的持南朝鲜海员证件,有的持其他国家的海员证件(注明为南朝鲜国籍)。目前,各港口对他们的登陆管理,出现了不一致的做法,以致引起船员不理解。为统一管理办法,经商外交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同意,对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关于南朝鲜籍船员管理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南朝鲜籍船员要求登陆,应同其他外籍船员一样,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

二、凡经批准登陆的南朝鲜籍船员,不管持那个国家的海员证件,均签发本航次在本港有效的《登陆证》,以示对与我建交国家的海员有所区别。在签发《登陆证》时不填写国籍。

本通知下达后,凡过去的规定与此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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