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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对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6)公发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9-30

施行日期:198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办、旅游局,各大军区、军兵种、省军区司令部,各局、处级海关,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今年以来,连续发现多起自费来华的零散外国旅游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环球自行车旅游”者),用境外带入的摩托车、自行车等自备交通工具,在广西、云南、四川、西藏、宁夏、甘肃、内蒙古等地,穿越大面积非开放地区旅行。国内有些单位由于不了解对外国人旅行管理的规定,加之我们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这些外国人的违章旅行未能及时制止。有的发现此类情况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有的还为外国人提供方便,有的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还对此进行宣传报道。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我军事设施和其他国家机密的安全,必须认真对待。为了加强对外国人旅行的管理,防止他们利用自备交通工具违章旅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31号文件)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国发〔1985〕78号文件)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原则上不准携带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入境。如要求携带交通工具来华旅游,应事先经中方接待单位同意,并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入境。

二、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受理外国人签证时,对于来华使用自备车辆旅行的申请,如有中方接待单位,凭接待单位按规定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签证机关的函电办理。对无中方接待单位的,应说明不得使用自备交通工具的规定,如其坚持,则拒发签证。

三、外国人在我开放地区以外的范围使用自备车辆旅行(包括旅游、比赛、试车等,下同),必须由我方接待单位进行安排。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在一省范围内活动的,须征得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同意;跨省、区属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征得大军区和有关省、区公安厅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报总参谋部和公安部审批。

四、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非开放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非开放地区违章旅行,要及时予以阻止,除监督其将交通工具托运至出境口岸外,要根据情节予以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发现外国人有违章、违法活动的,要按照规定依法就地处理,不得将违法、违章活动的外国人交不了解情况的另一地区处理。对于办理出租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各地也应加强管理,并宣传我有关规定,防止外国人使用此类交通工具违章旅行。

五、各有关军事部门和其他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78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自身的安全保密工作。对于非法进入我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外国人,应检查证件、查明情况,及时通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上级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处理。如果这些外国人系驻华使、领馆成员,应商当地外办处理,必要时报外交部。

公安部、 总参谋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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