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公安部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06
施行日期:2001-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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