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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5)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5-20

施行日期:198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加强警民联防,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首都良好的治安秩序的作用,特对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其任务是: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预防、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二、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区联防办公室审定。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年十八岁至五十岁的职工。

参加联防队工作的职工每半年轮换一次,也可连任。

三、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的职责:

1、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遵守公共秩序的教育。

2、在联防队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值勤巡逻。在值勤巡逻中发现确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者,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3、协助公安人员堵截、查缉通缉、通报的各类人犯。

4、发现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迅即报告公安机关。

5、对有扰乱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协助公安人员清理收容流浪露宿、乞讨要饭、精神病、呆傻等人员。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群众安全的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五、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应遵守的纪律:

1、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要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3、要立场坚定,不准包庇坏人。

4、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5、要廉洁奉公,不准假公济私,不准贪污受贿,不准敲诈勒索。

6、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7、执行任务要佩戴统一制定的“治安联防队员”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治安联防队要建立值勤巡逻、工作记录、请示报告以及考勤、学习、讲评等必要的工作制度。

七、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的联防队或联防队员,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不适合做联防工作的,要予以调换;违法乱纪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或牺牲的,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其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八、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公安局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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