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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1-03-14

施行日期:199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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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范围主要是:

(一)省、市、县(区)党政机关,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外国来宾的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单位和重要的通讯设施;

(三)国防科研及其他重要科研单位;

(四)重要供水、供气和发、供电单位;

(五)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六)保管、陈列、存放珍贵文物、珠宝、玉器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七)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设备、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重要的桥梁、堤坝等;

(八)制造、存放货币、有价证券和生产、存放金银、其他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制成品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九)生产、使用、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菌种、病毒等危险品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十)生产指挥决策的部门和部位以及生产、装配、检验重要产品的部门和部位;

(十一)国家已有规定或公安机关认为应列为要害保卫的单位、部门和部位。

第五条 要害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门和部位由单位确定,并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各自保卫工作隶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建立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管理档案。

第六条 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并实行先考核后任用。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劳动教养后表现不好的;

(四)对现实不满,有可能实施破坏行动的;

(五)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六)经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不适合在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工作的。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要害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建立要害保卫工作档案。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要害配备相应的护卫力量,安装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更新必要的器材装备,并应经常维修,保持完好。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分工权限负责对要害单位、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按《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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