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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0-05-07

施行日期:1980-05-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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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查证前科和揭露犯罪者,为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分子,提供证据。

二、捺印指纹的范围:

(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

(三)被收容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的人;

(四)抓获有现行犯罪行为,经过审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因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私刻公章,伪造印信、证件、票证,进行流氓活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三、捺印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受理案犯的各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属于捺印范围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捺印罪犯指纹。

捺印指纹的单位,在捺印指纹卡片的同时,填写被捺印人的姓名卡片,并在被捺印人的案卷上加盖“指纹印讫”章。指纹卡片、姓名卡片,要及时送交指纹管理单位。

四、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和公安部两级管理。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卡片、姓名卡片的分析、储存、查对、通缉等管理工作。

公安部管理属于捺印范围前三种人的十指指纹。凡属公安部管理范围的,捺印单位应同时捺印十指指纹卡片、填写姓名卡片各二份,由省、市、自治区指纹管理单位分析后,报送公安部各一份。

五、指纹管理单位收到指纹卡片后,要及时查对有无犯罪前科。查有前科者,填写《前科通知单》寄送捺印单位;在原指纹卡片上填写新的违法犯罪事实后,存入原档案,将新的指纹卡片另档存储备查;有新别名的罪犯,应增制姓名卡片副卡。

查无前科者,在《前科通知单》上,加盖《查无前科记录》印章,寄送捺印单位。捺印单位收到通知单后,要及时转交办案单位。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决后,应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抄送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其中属于公安部管理范围的,同时抄送公安部。指纹管理单位,将判决结果载入指纹卡片和姓名卡片,判决书副本另档存储备查。

七、罪犯被释放、假释、潜逃、死亡或劳教、少管人员被解教,由关押、管教单位及时通知指纹管理单位;属于公安部管理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应将副本抄送公安部。指纹管理单位,收到释放、假释、潜逃和解除劳教、少管通知后,将通知内容载入指纹卡片和姓名卡片。其中罪犯潜逃需要通缉的,应将指纹卡片进行复制,加盖“指纹通缉”印章,发出指纹通缉。收到死亡通知后,将指纹卡片和姓名卡片取出,另档保存。

八、需要交换查对的指纹卡片,各省、市、自治区指纹管理单位,可相互办理。

九、指纹分析法、操作程序及有关的表格,仍按公安部一九五六年规定执行。

十、姓名卡片,按汉语拼音方案和姓氏笔划管理。

十一、凡属捺印范围,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已因犯罪在押,或者正在劳改、劳教、少管、行政拘留的人,没有捺印指纹的,由执行单位负责补印十指指纹,并于一九八○年内补印完毕。

十二、少数民族地区的指纹捺印范围,省、自治区公安厅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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