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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知--关于填写《释放证明书》问题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3-15

施行日期:1981-03-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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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各地对申诉复查案件的结论或平反决定给不给本人的问题,做法不一,有的给,有的不给;对拘留、逮捕的人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释放的,在填写《释放证明书》时,释放原因写的也不一致,“无罪释放”、“教育释放”、“悬案释放”、“挂号释放”,各种写法都有。为了统一口径,严格依法办事,现就这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申诉复查案件的结论或平反决定,除送给有关单位、归档存查外,均要给本人一份。

二、对拘留、逮捕人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精神,凡是决定释放的,《释放证明书》可分两种情况填写: 对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有重大嫌疑而无确实证据释放的,可写“无罪释放”;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释放的,可写“不追究刑事责任释放”。对于被释放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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