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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实行以所在市块块为主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4公发保10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7-09

施行日期:198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保卫工作会议和全国侦察工作会议确定的刑事案件实行以所在市块块为主管辖的原则,特对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属机关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属机关发生的刑事案件,一律由发案单位直接向所在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由当地刑侦部门负责立案、侦破和处理。其中一般刑事案件由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负责查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单位保卫组织进行处理。

二、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属机关刑事案件的发、破案数,统一由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计。保卫组织负责查破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发、破案情况,由保卫组织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今后各市公安局接到驻本市的中央或省属机关单位报案后,应立即进行工作,无须经过或等待上级公安机关的通知或布置。

四、比照上述原则,对跨省(自治区)、市或分布在各地、市、县的中央、省、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一律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侦破处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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