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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编印刑事案例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5)公研字1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8-23

施行日期:1985-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一时期,一些内容不健康的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在社会上到处泛滥,危害极大。据了解,有些出版物上发表的宣扬淫秽色情、恐怖凶杀的作品,就是以某些公安机关、公安政法院校及大学法律系汇编的案例为素材,或以公安机关内部简报、刊物上发表的案例为蓝本,经过改头换面,配以刺激性的标题和插图,改编成描写凶杀、色情的小说或“轶闻秘史”,以招徕读者。这种情况,值得各级公安机关严重注意。根据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关于整顿内容不健康报刊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在今后编印刑事犯罪案例材料时,要切实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内部简报、刊物刊登案例和编印案例材料时,取材应着眼于为公安业务工作和教学所必需的有关的内容,而不应不加取舍、绘声绘色地描写犯罪分子如何作案的具体情节和我们的侦察工作手段,防止被某些人用来编写内容不健康的作品在报刊发表。

二、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编印的案例材料,必须严格限于在公安机关和院校内部发行;内部简报、刊物应规定适当的发送范围,不要滥发。要对所有干警和公安院校学员加强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不准将内部材料流传到社会上去,否则应以违反保密纪律论处。

三、各级公安机关主办的对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不准刊登宣扬色情、凶杀和荒诞离奇的侦探小说、电影、电视剧本等文艺作品;公安干警不准编写或提供素材与别人合作编写这类作品。这是广大公安干警和报刊编辑人员必须遵守的一条纪律。

四、公安机关内部简报、刊物刊登案例和编印案例材料,要由各单位领导同志负责审查、批准,出了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公安机关所属出版印刷单位,要严格把关,对内容不健康的作品,可以拒绝承印和出版。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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