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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从严查处六种交通违章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3]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5

施行日期:2003-04-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切实保障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对以下六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章行为,在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采取从严查处措施:

一、凡驾驶机动车超过交管条例规定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一律并处吊扣驾驶证15天以上;

二、凡在弯道、隧道、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违章超车的,一律并处吊扣驾驶证30天以上;

三、凡在高速公路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的,一律并处吊扣驾驶证30天以上;

四、凡摩托车超额载人的,一律并处吊扣驾驶证30天;凡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一律暂扣车辆,待违章消除、处罚后才能放行;

五、凡客运车辆超载行驶的,依照有关法规,一律按上限处罚;

六、凡无驾驶证驾驶汽车、农用运输车或无驾驶证驾驶其他无牌机动车的,一律处治安拘留15天。

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违章分别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同时严格依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记分。

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交巡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工作中执法不严、致使本地区违章行为突出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厅交巡警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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