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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1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2

施行日期:2006-12-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250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解决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迁入条件

1、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已办理“暂住证”,并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取得我市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取得高级技工、技师资格,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凡符合投靠准入条件的随迁子女,必须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或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二、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1、拥有《产权证》的自有住房;

2、具有契税完税证明的已购自有商品房

3、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4、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

5、设有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在我市市区及闽侯、长乐等八县(市)城镇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且直系亲属有设立家庭户的,视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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