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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新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09

施行日期:200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精神,我市已开展这项工作,共需核对(纠正)16217对,涉及32434人。鉴于公民身份号码已在社会保障、保险、教育、民政、司法、劳动保障、证券、房产、邮电、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广泛使用,公民持有的证、照、卡均需公民身份号码配套登记或使用。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和支持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错工作,对经公安机关核准后,重新编号的公民,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表样附后),由各有关用证部门凭此证明免费为群众办理证(卡)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式样)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存根  №

重号当事人姓名:      重号当事人住址:

更正前公民身份号码 :

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

更正原因:重号/错号    申请人住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更正日期:   年  月  日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

本辖区公民    (曾用名    ),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   年  月  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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