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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加强研究和积极开展不动产法律事务公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司公字第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8-03

施行日期:1988-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自公证机关重建以来,各地公证处陆续办理了许多不动产方面的公证事项。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物及定着物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之间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等方面的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公证制度的出现是与不动产事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法律事务均是由公证人办理的,就是东欧、苏联等国不动产法律事务也离不开公证人。这些公证事务包括不动产的买卖、赠与、抵押、拍卖等。我国民事法律中虽未作出类似规定,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类似规定。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涉及不动产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纷纷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法律事务必须经过公证。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不动产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这方面的公证事务可能会逐步成为公证机关的重要任务。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思想上、业务上的准备,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加强学习,提高办理不动产公证的业务能力。不动产公证涉及法律较为复杂,其中有些问题尚无法律规定。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应及时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政策,特别要着重学习和掌握有关企业租赁,拍卖,抵押和住房改革,土地有偿使用的法规和政策,不仅要掌握条文内容,而且要从理论上理解,把握基本原则和精神。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要等上级、靠别人来解决,要通过自己学习研究求得正确回答。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一些专题研究会、学习班、集中力量,掌握几个法规和政策,使业务水平有个明显提高。

二、积极宣传,把办理涉及不动产事务公证的作用传播到社会各个角落。目前,公证工作的作用尚不为人们所熟悉,办理涉及不动产事务公证的作用更不为人们所了解。为此,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十分重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支持公证机关开展这项业务,在宣传上给予有效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是要向政府、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求得领导支持,争取在制定地方或部门法规中规定有关办理不动产公证的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不动产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同时,要撰写一些高质量的文章,从理论上回答办理不动产公证的必要性。

三、大胆探索,加快拓展不动产公证业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专人对不动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摸清不动产法律事务的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疏通理顺关系,为开展不动产公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要继续做好有关企业租赁、拍卖、抵押贷款等公证,切实发挥公证的有效作用。同时,要积极注意住房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可能带来新的公证事项,并下大力气,争取在这些领域打开缺口,拓展业务。公证机关在开展业务时,要注意摸索、总结经验,及时汇总上报情况,特别是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政策问题尤应及时逐级请示,不能擅作主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予以指导。

不动产公证是关系到公证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望接此通知后,要根据当地情况,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并将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告我司。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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