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未婚同居者办理婚姻状况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2)司公函7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5-23

施行日期:199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黑司公函(1992)5号收悉。对于未婚男女同居,并生有子女者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公证处应按(87)司公字第63号(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和(89)司公字第13号文(见《公证规章集成》第313页)的规定办理,即为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书,不能办理非法同居公证书。当事人要求办理父母子女关系公证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为其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由于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因此生父的确定应符合认领亲子的规定。

司法部公证司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