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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查核我公证书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2)司公函1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1-27

施行日期:199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2〕25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查核我公证书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最近,一些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给公证处去函,要求查核我公证书事宜增多。根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外交部领事司(89)司公字第32号《关于如何答复外国驻华使领馆询问公证事项的通知》和司法部公证司(91)司公字第97号《关于公证处不能直接答复日本驻华使领馆询问公证事项的通知》(见《公证规章集成》第80页和第89页)精神,现在明确规定如下:

1.外国驻华大使馆直接给我公证处去函、去电话要求查核公证书真伪或询问公证事宜的,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电话答复),请他们函请司法部公证司协助查核,或由公证处将查核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报我司,由我司处理。公证处或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均不得直接答复。

2.外国驻华领事馆直接给我公证处去函、去电话要求查核公证书真伪或询问公证事宜的,凡是在该领馆辖区内的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电话答复)请他们函请本省(区、市)外办转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协助查核,或由公证处将查核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答复,同时抄报我司。

对于所询问的公证处不在该领馆辖区的,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或电话答复),请他们通过其本国驻华大使馆函请司法部公证司协助查核,或由公证处将查核结果通过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报我司,由我司处理。公证处或省级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均不得直接答复。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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