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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书送认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2)司公函1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8-27

施行日期:1992-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中国旅行社签证代办处告,近来委托该处代办认证的公证书,有很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如未盖公证处钢印,无公证员签名章,同一本公证书中文页的公证员与译文页的公证员姓名不一致,公证员未在外交部领事司备案,个人送公证书认证的未附公证处介绍信等。由于这些问题,使得一些公证书不得不经退改后或附了介绍信后,再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和有关使馆的认证,严重延误了当事人使用公证书。鉴于此类情况,希望各地公证处健全审核制度,减少错情,严格按规定办理公证书,并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我部1981年发布《公证书试行格式》的规定,婚姻、学历、经历公证书必须附当事人照片,并加盖钢印,对于用于遗产继承等的结婚公证书,如当事人一方已死亡,无法提供照片时,公证处送公证书认证时,须予以说明。

2.厨师等技术等级公证书,必须按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和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送西班牙及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必须有西班牙译文。

4.送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应按司(92)司公字05号文规定办理。

5.公证书送认证的方式,应严格执行司(89)司公字第80号文的规定,由公证处统一寄送。对于时间要求较急的,须由公证处出具证明,并由公证处主任在证明上签字,连同送认证的公证书封好,交当事人送中旅社签代处。

6.继承财产的公证书,必须由公证处寄给中旅社签代处。个人寄送给中旅社签代处的,该处均不予受理。

7.公证处寄给签代处的公证书,若几个人前往同一国家使用,最好用一个函,一同寄送签代处。

8.公证处送认证时,如同时寄送的公证书较多,可按照所附的中旅社签代处设计的《汇款清单》填写好,在汇款时将该清单邮寄中旅社签代处。

附件:中旅签代处提供的《办理公证书认证一览表》(略)和《委托办理公证书认证汇款清单》

委托办理公证书认证汇款清单

注:补汇款要写明认证号,其他可不写   单位:  公证处  199 年 月 日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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