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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西班牙驻华使馆认证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2)司公函第10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9-04

施行日期:199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1992〕6号《关于西班牙驻华使馆不单独受理我因私公证书认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书认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西班牙使馆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附: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西班牙驻华使馆不单独受理我因私公证书认证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 领八函[1992]6号)

司法部公证司: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我司,该馆今后不再单独受理因私公证书认证。如持此类证书人员因私事(指探亲、留学、定居等)申请赴西班牙,在其申请获西国内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将所需办理认证的公证书连同申请办理签证的材料一起送往使馆,该馆方可受理。另,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只有前往西班牙定居者才需要提供。

西馆还告,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今年二月底以前送去的因私公证书该馆允将全部办理认证,但三月份及以后送至该馆的因私公证书将全部退回。

以上请你司通知有关公证处。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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