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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卫基妇[2003]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1

施行日期:2003-03-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州铁路中心医院,省老年病医院,省防疫站,省健康教育所: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的开展,我厅制订了《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3月21日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保障居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合理使用社区卫生资源和适宜技术,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基层卫生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要坚持就近、方便、安全、价廉、快捷的人性化、家庭化健康服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福建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

第二章 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

第六条 社区诊断

1.在社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明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需求,提出解决社区主要卫生工作问题的办法。

2.掌握社区人口基本情况,做好出生和死亡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死因分析。

3.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七条 健康教育

1.针对社区主要卫生、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八条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九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十条 精神卫生

1.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十一条 妇女保健

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十二条 儿童保健

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儿童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4.学龄期儿童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十三条 老年保健

1.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2.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3.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十四条 社区医疗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康复

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2.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和咨询。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2、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第十七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 登记校验

第十八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当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

(二)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基本标准》;

(三)符合设置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的要求;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核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审,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预审后,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检查、督导、评估和淘汰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质量评价标准》,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每年组织评估一次,设区的市每2年组织评估一次,省级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责令停止其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准入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以及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学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由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颁发的《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校验申请,审批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校验手续。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挂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牌、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服务标牌。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接受上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社区居民评价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属于医疗机构。有关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与质量评估标准

2.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与质量评估标准

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与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说明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口、功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置和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福建省卫生厅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重点评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

二、“评价要点方法”中规定必须查阅的资料,均在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辖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等相关单位查阅。

三、审评采用千分制,总分在900分以上为合格,750-899分为“基本合格”,74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其功能与任务的八个项目及管理、医德医风等各评审项目的分数应达到相应比例以上,否则,将视为不合格。

四、审评原则:审评应遵循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项目;遵循客观条件与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重视调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遵循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侧重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的评价。

评审主要项目

一、功能与任务 500分

社区诊断及义务 50分

健康教育 60分

传染病防治 80分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60分

妇幼保健 80分

老年保健与精神卫生 50分

社区医疗 80分

社区康复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0分

二、质量管理 300分

三、医德医风 200分

福建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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