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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合川府发[200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30

施行日期:2005-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合川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合川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特困人员大病就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原则。

第三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

各镇街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镇街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市医保局严格审核救助对象所提供的个人实际住院期间负担的医疗费用。待我市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后,本职责移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管理部门。

市审计局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具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经市民政局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市民政局审批并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 对救助对象实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的重大疾病以劳动部门(合劳发[2000]131号)明确的大病种类,即:

(一)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镇痛治疗;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四)红斑狼疮;

(五)脑卒中后遗症;

(六)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活动期肺结核病;

除以上八种大病外的其它病种不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

第七条 对患救助病种内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及药品费用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部分救助60%,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及药品费用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救助40%,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由市医保局审核救助对象所提供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四)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文书;中心卫生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清单;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村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各镇街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三)市医保局对镇街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市民政局根据市医保局审核的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相关镇街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救助金额及时拨付给有救助对象的镇街。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30日直接到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重大疾病救助金。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或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费部分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4年版)执行。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市政府授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医疗证明书和医疗文书的定点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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