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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2005]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7

施行日期:2005-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促进高水平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和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社会化、组织网络化、保障法治化,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相关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扎实推进。

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从实际出发,对困境中的不同群体、不同对象,将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公平公开,规范管理。将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使社会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将社会救助工作覆盖到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和谐发展。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

凡苏州市户籍家庭和人员,符合“三无”,“五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和临时救济条件的,均可纳入当地政府的救助范围,并根据有关政策得到不同项目的救助。

(一)“三无”、“五保”对象。指城乡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对象,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可得到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的政府供养。

(二)城乡低保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对象(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可得到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

(三)低保边缘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两类困难对象:一类是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的困难对象本人和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人),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可得到生活、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另一类是经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凭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可得到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

(四)临时救济对象。指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对象,可凭本人申请,按审批程序可得到应急性临时救济。

三、救助制度和救助标准

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施救,由市民政、卫生、教育、劳动社保、房管、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全市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5%.

(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1]60号)(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实施办法》)、《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2]136号)(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及《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004]139号)中有关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作有序”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标准,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范报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建立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制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自2005年6月起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300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月人均180元。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差额救助,以下低保对象按相应标准实行全额救助:“三无”对象按标准的140%,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标准的120%,其他艾滋病和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按标准的100%.

低保边缘第一类对象救助标准参照低保同类对象标准执行,其中本人无收入的按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其他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本人按低保标准金额救助,血友病转为艾滋病患者按标准的200%金额救助。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加大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力度

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市区在《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苏府[2004]3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自2005年6月起,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两类救助对象(包括市区农村低保户中的尿毒症患者)凭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IC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

(1)门诊药费减免7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8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费用减免70%.

(2)住院药费、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80%.

(3)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血透和腹透)治疗费用减免95%.

(4)肿瘤、白血病病人门诊化疗费用减免90%.

各市和有关区也要参照以上做法,建立健全城镇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苏府[2003]174号),规范操作,简化手续,足额兑现。

2.提高社会医保水平

劳动社保部门要逐步提高医保个人账户水平,加大对参保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力度,扩充药品目录,减少个人自负比例。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教育部门要全面实施对特困人群的教育救助,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和苏州市《城镇低保实施办法》、《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在公办中小学中:对城乡未成年的“三无”、“五保”对象,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城乡低保户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学费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五)拓展就业援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再就业渠道,扩大公益性岗位,对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区自2005年6月起,将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23元;调整服务类等五类企业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男性为45周岁以上、女性为35周岁以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鼓励区、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大龄就业群体的实际困难,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六)巩固住房救助制度

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城镇困难人群住房保障办法。房管部门要根据《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文件精神,对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视不同情况落实公房廉租租金、发放租房补贴金、拆迁一次性购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措施。同时,各市、区要出台农村困难人群住房救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帮助困难人群新建、改造、维修住房。

(七)建立临时救济制度

各地要在街道、乡镇设立临时救济资金,对因天灾人祸造成的暂时困难对象,视不同情况给予应急性临时救济,经费由财政预算、慈善资金统筹解决。城区各街道每年要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临时救济资金,其中市、区财政安排60%,市、区慈善资金资助40%.

(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文件精神,对符合当地政府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九)其他救助制度

根据苏州市《城镇低保实施办法》的规定,自来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做好困难家庭水、电、气的救助工作。

四、保障措施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社保、教育、房管、发展改革、农办、工会、司法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二)充实基层力量。各地要加快街道(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苏府[2004]93号),在街道(镇)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已建立平台的,要充实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尚未建立的必须在年内组建完成。社区和村要配备协理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证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提高管理水平。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紧紧依托基层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地搜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水平。

(五)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体的结对帮扶、慈善救助、爱心超市及送温暖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活动,并不断健全长效机制。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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