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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08

施行日期:200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05年5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青发[2004]5号)和《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2003-2010年)》,我省从2004年到2010年,在全省2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5个非重点县(市、行委)中全面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扶贫开发步伐,提高扶贫开发的成效,如期实现全省扶贫开发战略目标,现就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由于我省自然条件差、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素质相对较低等多方面原因,截至2004年底,全省还有2274个贫困村、133.49万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70.58万,低收入贫困人口62.91万),贫困人口占全省农牧民总人口的38%,扶贫开发的任务非常艰巨。根据中央新阶段开发式扶贫方针和解决温饱、巩固温饱同时推进,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总体要求,我省从2004年开始在2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5个非重点县(市、行委)中全面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一个村一个村地解决问题,这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新举措,有利于整合扶贫资源,统筹安排各类扶贫资金,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开发式扶贫;有利于瞄准扶贫对象,工作到村,扶贫到户,提高扶贫成效,促进整村脱贫致富;有利于发挥示范和激励作用,带动面上扶贫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心协力,切实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消除贫困、富民强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两大历史任务,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贫困村为单位,以贫困户为主攻对象,以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改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着力点,扎实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稳定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努力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瞄准贫困、区别对待的原则。整村推进工作要直接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在扶持的方法上采取先难后易,集中力量首先解决最困难贫困村的问题,要做到最贫困的农牧民优先扶持,最贫困的村优先集中力量解决。在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优先安排绝对贫困村和绝对贫困户,同时也要兼顾低收入贫困村和低收入贫困户。

2、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要把扶贫开发政策知情权、扶贫项目选择权、扶贫资金使用权和监督权、扶贫效益享受权全部交给群众,为贫困村和贫困户提供扶贫优惠政策、培训指导、各类信息、组织管理等服务,充分调动广大贫困群众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整村推进项目选择坚持因地、因村、因户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突出重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与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紧密结合,达到乡村产业有发展,基础设施条件有改善,村容村貌有变化,社会事业有进步,基本达到稳定解决温饱的目标。

4、坚持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的原则。国家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在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主要用于2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到村到户项目。并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逐步加大投入比例;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扶贫贷款,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贴息扶贫贷款支持整村推进工作;各有关行业资金、辽宁省援助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社会各界帮扶资金也要向开展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倾斜,配套使用,提高扶贫开发综合效益。

(三)目标任务

在全省现有的2274个贫困村中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通过加大政策、资金等扶持力度,2005年到2007年,力争使1297个绝对贫困村中的贫困人口基本实现解决温饱目标;2008年到2010年,力争使977个低收入贫困村中的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目标。

三、整村推进工作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每个贫困户有一项以上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缺乏生产和就业技能的贫困户,每户至少有一个劳动力接受过劳动技能培训,掌握一项技能。

(三)剩余劳动力至少一半以上转移到非农产业。

(四)人畜饮水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群众能够用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五)贫困村通电,未通电的贫困牧户每户购置1套家用太阳能小电源。

(六)行路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业区贫困村通等级公路,牧业区贫困村通简易公路。

(七)贫困村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两基"人口覆盖达到85%以上。

(八)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贫困地区的主要地方病。

(九)村通广播电视,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十)贫困村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

综合指标为:全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农业区贫困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0元以上,牧业区达到1000元以上。

四、整村推进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各县要根据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扶贫所需的项目资金等,制定整村推进工作年度计划,经州(地、市)审核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再逐级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各县要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村推进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贫困村名单、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安排、项目责任人、领导分工、对口帮扶单位、扶持措施、预期目标等。年度方案要在县、乡、村公示,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完善,并将年度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确保整村推进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

(三)各县整村推进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五、整村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一)明确省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1、改善贫困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2003-2010年)》和扶贫开发要达到的基本标准,有针对性地安排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和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移民搬迁、村小学、村卫生室、村广播电视等项目建设。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努力改变贫困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落后面貌。

2、做好贫困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紧紧围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安排一定数量的扶贫资金支持各县加强贫困村劳动力农牧业实用技术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加大贫困村劳动力培训力度,争取使每个贫困户有一人掌握一项农牧业实用技术,力争技能培训一人,输出一人,稳定解决一户的温饱。省农牧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贫困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的组织指导工作。

3、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选择一批有市场、效益好,与扶贫开发有直接联系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扶贫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协会+贫困户"的办法,积极帮助贫困村培育能人大户和壮大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为广大贫困群众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行等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给予扶持,工作上给予指导。

4、加强各类扶贫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具体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行等部门负责,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二)落实州(地、市)、县政府的责任

1、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各州(地、市)、县党政一把手要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的贫困村解决温饱承担组织领导责任。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2、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开展提供前期、中期和后期全过程的政策、法规、资金、科技、信息、购销等方面的综合优质服务。

3、对整村推进工作的质量、进度、管理、效益和扶贫资金的运行与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三)强化乡、村抓落实的机制

1、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落实,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动员、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确保整村推进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村、到户,见到实效。

2、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贫困村要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全村群众选择、申报好整村推进项目,实施、验收、管理好扶贫项目,实现全村稳定解决温饱目标。

(四)加大社会帮扶进村入户的力度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定点扶贫单位及对口扶贫协作部门要按照扶贫工作到村到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扶贫联系点和重点村的帮扶力度。各县要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工作,调动全社会扶贫资源,推进社会帮扶,努力提高帮扶成效。

六、整村推进工作的检查、验收、监测和考核

(一)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州(地、市)、县每年12月10日前对整村推进工作进行检查,次年8月进行年度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的情况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达标一个,销号一个。

(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整村推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审计。

(三)省统计局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对贫困村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贫困村扶贫动态监测网络,为考核整村推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将整村推进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重点,具体依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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