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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8]1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01

施行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黑龙江、吉林、福建省司法厅:

近两年来,黑龙江、吉林、福建等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日本政府接受残留在华孤儿这一渠道,伪造亲属关系等事实,伪造或骗取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达到非法移民目的。根据日方提供的材料及我方核查结果,假日孤或其亲属使用的公证书除少部分为不法分子伪造外,大部分确系公证处出具。由于不断发现内容失实的公证书,引起了日本法务省等政府部门的密切关注,自去年起,强化了日孤回国定居审批手续,对残留在华的日孤及亲属正常申请去日定居产生了不利影响。公证处屡出错证的情况,严重影响公证机关的信誉,不利于中日两国人员的正常往来,有损于我国际形象。

鉴于在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的公证中暴露出严重的问题,为了确保公证质量,维护中日两国民事交往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的公证,各地特别是黑龙江、吉林、福建等省公证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严格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要组织督促公证部门对过去办理的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的公证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错证坚决予以纠正,对问题较多的公证处暂停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就复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司。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办理的总件数,错证数,错证发生的原因,错证及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二、今后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的公证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真实、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要提高调查比例,按规定的公证文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严防错证的出现。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请求,要坚决拒办,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违规办证。

三、对于公证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要求加盖该部门的公章并由承办人签名,否则不予办理。

四、严格公证书专用水印纸、印章等的管理,严防失、盗情况的发生。公证处在办结每件公证时,应将使用的水印纸(包括在制作公证书过程中作废的)的编号记录在卷。

五、对于上级机关委托核查的公证书,各有关公证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调查核实,并在一个月内上报书面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于一时难以查清的,要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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