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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送意大利使用的有关证书办理公证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9)司律公字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25

施行日期:1999-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与意大利驻华大使馆的磋商结果,现就送意大利使用的民事类证书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凡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术等级、驾驶执照等证书,均需办理公证。格式适用《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九式之四,不办理实体性公证。

二、公证书(含有关证书及公证书证词内容)应附准确的意大利文译文。

有关证书内容的译文最后要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复印章无效。

三、办理上述公证时,公证处应按程序规定,严格审查。

请尽快将上述内容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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