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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5年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5]1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2

施行日期:2005-09-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浙人调领[2005]3号)精神,2005年4月至10月为我市调查准备阶段,11月1日零时为调查时点。为确保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健全各级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开展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根据调查需要足额及时拨付。

二、精心组织,互相配合

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调查的各项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此次调查的宣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人口数据的如实申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提供户籍人口、外来人口等基本资料,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入户调查现场登记工作;各级计生部门负责提供人口生育方面有关数据,做好有关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和指导工作。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调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依法调查,高质量完成任务

各级调查机构要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提高数据质量开展工作。对于过去因种种原因未落实常住户口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准许其进行人口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结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价各级政府和单位的工作绩效或作为奖惩的依据。对瞒报虚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各级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必须为有关单位及家庭申报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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