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府〔2007〕3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19

施行日期:2007-10-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07年9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的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助标准

城市“五老”人员450元/月。人;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390元/月。人;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335元/月。人:“五老”遗孀为225元/月。人。

(二)新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早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及时将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22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