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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20

施行日期:2007-11-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霈
  2007年11月2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件的清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十二部市政府规章: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第57号令)

《吉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第78号令)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79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第81号令)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86号令)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经济处罚办法》(第89号令)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第96号令)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99号令)

《吉林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6号令)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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