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区迁至柯桥镇的请示》(浙政发〔2000〕115号)和《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浙政发〔2000〕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县的斗门镇(不含新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孙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门村)、东浦镇、鉴湖镇、皋埠镇和马山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二、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越城区迁至柯桥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1)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01-13
施行日期:2001-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区迁至柯桥镇的请示》(浙政发〔2000〕115号)和《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浙政发〔2000〕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县的斗门镇(不含新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孙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门村)、东浦镇、鉴湖镇、皋埠镇和马山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二、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越城区迁至柯桥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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