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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本市郊区中心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15

施行日期:200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近年来郊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市政府确定33个建制镇(乡)为郊区中心镇,作为今后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现通知如下:

一、33个中心镇名单: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县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县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县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区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京发[2000]30号),进一步完善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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