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和省政府常务会第38次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1995]164期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鉴于我省成渝高速公路还贷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成渝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暂缓征收营业税。其余地方的路、桥收取通行费照章征收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川办函(1996)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6
施行日期:1996-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和省政府常务会第38次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1995]164期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鉴于我省成渝高速公路还贷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成渝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暂缓征收营业税。其余地方的路、桥收取通行费照章征收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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