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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金融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财税(1996)政字1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30

施行日期:1996-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各地在财务税收检查中,发现一些金融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将部分应收未收利息不记营业收入,甚至少数金融企业对利息收支搞“两本账”。请示对不记营业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账外账的利息收入、三年以上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我厅曾以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228号文作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凡在账务上计算利息,不论是否记入营业收入和损益,都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各金融企业要对照税法规定自查自纠,对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贷款行为营业税重新计算和申报,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新税法的规定;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收入的督促检查,将应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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