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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