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16
施行日期:200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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