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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2-28

施行日期:1995-12-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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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照检查年底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尽快传达到县级税务机关和试点企业。

2.《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暂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附表填写。

3.考虑到我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初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各地执行本《通知》规定,区局已拟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随后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4.按目前条 件,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由地、州、市局固定人员和设备进行。待条 件具备,再予增设办理。届时区局将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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