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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流字(1996)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3

施行日期:1996-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税务机关对本地区1996年2月底前丢失被盗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3月10日前上报盟市税务机关,各盟市首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数据库的时间推迟到 1996年3月末。从1996年3月份开始,各地按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二、各盟市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数据库的同时,应将数据库信息连同各地统计形成的查询结果数据库一并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查询报警系统所需微机设备,从区局统一下拨的微机设备中解决。

四、各地请自行印制《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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