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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完善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制度。未履行有关管理手续的,要尽快补上。文件的附件一、附件二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办法应结合区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如需新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报区局批准。

四、在微机开票未正常运转之前,专用发票的使用按区局的国税传发[1995]77号文件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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