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常国税函〔1997〕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各办事处(见附件)销售的货物(包括由办事处移送给客户的货物)在办事处所在地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入库的缴款书回总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二、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附件所列办事处1997年度未预征税款的不再补征。
附件:湖南省澧州啤酒厂省内各办事处基本情况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湘国税局函(1998)0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28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你局《关于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常国税函〔1997〕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各办事处(见附件)销售的货物(包括由办事处移送给客户的货物)在办事处所在地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入库的缴款书回总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二、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附件所列办事处1997年度未预征税款的不再补征。
附件:湖南省澧州啤酒厂省内各办事处基本情况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