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澧州啤酒厂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湘国税局函(1998)0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28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你局《关于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常国税函〔1997〕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澧州啤酒厂所属省内各办事处(见附件)销售的货物(包括由办事处移送给客户的货物)在办事处所在地按其销售额的0、5%预征增值税,然后,凭入库的缴款书回总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时予以抵减。

二、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附件所列办事处1997年度未预征税款的不再补征。

附件:湖南省澧州啤酒厂省内各办事处基本情况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